互联网平台的价值来源-3

2023-11-10 22:51:32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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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互联网平台价值创造


    3.1. 互联网平台节省交易成本


    根据蒋英明(2007)的观点,本文认为,交易费用本身是指在一次交易中配置资源的成本,交易成本是指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的乘积[9 ]。在下文中,为了便于分析,交易成本是指单位时间内花费的交易总费用。假设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交易费用不为零。当双方均未进入互联网平台时,形成如下公式:


    P1个=一个+C1个

    P 1是单个商品的交易价格。这里的商品不再单指实物商品,而是指在信息或社会交往中获得的总效用。为便于分析,a为商品生产者的生产费用和预期经济利润,c 1为达成交换所需的交易费用。


    在本次交易中,假设不考虑交易费用,双方获得的总盈余为θ,交易次数为n 1 ,单位时间内双方获得的剩余总和为 ( θ -C1个)n1个.


    当厂商和消费者进入互联网平台后,形成如下公式:


    P2个=一个+C2个

    P 2是单个商品进入平台交易的价格。a仍然是指商品生产者的生产费用和经济利润,c 2是指使用平台交易时一笔交易的交易费用。n 2是单位时间内互联网平台的交易次数。


    在本次交易中,假设不考虑交易费用,双方获得的总盈余为θ,双方在单位时间内获得的剩余总和为 ( θ -C2个)n2个.


    不难得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交易频率增加:n 2 > n 1


    互联网技术确保了计算机终端之间的同步和多点链接。同时,计算机终端之间信息传输所需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不受距离的影响。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可以以更快的速度进行,在单位时间内完成更多的交易。


    假设 2:在互联网平台上,产品更便宜:P 2 < P 1


    由于交易费用无法直接计量,因此,在生产成本固定,预期经济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格的比较对于交易者来说会更加直观。在这种假设下,更便宜的产品是互联网平台存在的必要条件。这里的价格不是标价,而是加上预期效用后的心理主观价格。


    互联网平台会在技术和制度上降低平台产品的价格,即削减交易费用。在技术层面,平台方将保障搜索领域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平台方将提供强大的搜索引擎,帮助用户过滤信息。在安全方面,会保证交易方和用户角色的信息不被窃取。在制度层面,平台侧保证交易时更加舒适和便捷,即用户体验。


    在这个假设中,生产成本和预期经济利润是确定的。因此,由于 P = a + c,当 P 2 < P 1时,c 2 < c 1是已知的。


    进一步地,由于n 2 > n 1且c 2 < c 1并且由于一笔交易的剩余参与方总数无论是否接入平台都保持不变,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公式: (θ − c 1 )n 1 < (θ − c 2 )n 2


    物品移动后,得到:θ(n 2 − n 1 ) + c 1 n 1 − c 2 n 2 > 0。


    等式左项是互联网平台在单位时间内节约的交易成本,也就是它创造的价值来源之一。


    3.2. 互联网平台资源配置转移


    互联网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属性,其平台成员半依附于平台。一方面,平台成员拥有自主决策权,可以通过平台内的资源价值交换实现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平台对平台会员的部分资源拥有控制权,体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一些交易费用较大的平台选择与平台会员进行整合。在这个过程中,平台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 10 ]。此外,平台降低交易费用创造价值也体现在规则的制定上。


    信息的完整表达和多点同时链接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技术构建在线市场的能力[ 11 ]。终端背后的交易者可以通过价值交换实现效用最大化,增加社会效益[ 12]]. 价值不仅指实物商品的价值,还指交易者可以获得效用的信息。假设交易者可以直接使用信息获得效用,交易者可以利用线上获得的信息实现线下利益。此外,当我们以获取效用作为交换目的时,社会交往和情感交流也可以以商品为载体。那么,当商品能够同时满足以上三种方式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要求时,互联网构建的不仅仅是一个网络市场,而是一个重置的社会,或者说产业生态。


    在这个庞大的在线产业生态系统中,交易费用并没有因互联网技术本身而降低。只有平台组织改变了交易成本的结构,互联网生态的构建才有可能。但不难证明,在整个互联网生态中,不可能只有一个平台组织。具有主导权和规则制定权的多个平台的存在,割裂了互联网产业生态,致使线上网络的实际表现为被割裂重置的社会和市场。在各个细分生态中,平台可以通过技术和规则,按权限分配资源。但由于竞争的存在,平台方无法根据自己的喜好分配资源,


    互联网平台搭建的平台是一个重置的网络社会,不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完全由技术实现[ 13 ]。这意味着,只要技术条件允许,互联网平台的内部资源不仅包括内部成员进入时拥有的资源,互联网平台本身也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创造资源。而且其资源的创造具有无限的延展性,最典型的例子如网页显示的信息量或网络游戏玩家的金币数量。同时,平台作为资源的创造者,对这部分资源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进一步地,当互联网平台被视为市场时,在平台不创造资源之前,不需要特别证明平台的参与交易者可以按照一般市场规则形成平衡。然而,当平台可以创造无限的资源时,这种平衡就被打破了。对于一些异质性的市场成员来说,如果他们能够花费一定的成本获得支配一部分资源的权力,他们可以获得比成本更大的收益(或效用)。对于平台方来说,如果资源配置的出让收益大于成本,那么它也有动力将这部分资源配置进行出让。随后,双方就该部分资源的定向支配达成交易。所谓定向支配,是指双方是否就资源的治理方式达成一致,掌权者不得改变资源的支配方向。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社交网络会员的特权在购买前就规定了特定的权力,接受者不得有额外的行为。非定向分配,常用于技术开发者,是指平台端开放API(应用程序接口),用户可以使用平台给予的一定资源进行自由分配(以编辑程序为代表)。与前者一样,资源导向型分销平台往往会出让货币收益权,或对平台会员实行无偿补贴。由于后者在实践中的非定向资源配置权都是以免费或反向补贴的形式鼓励会员使用,这种形式将使会员获得收益,其他会员获得效用,平台方因此会更具竞争力。最大的成本是会员早教投入的使用权和编辑相关节目的机会成本[14 ]。


    互联网增值服务是定向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应用[ 15]. 其中,广告展位也属于互联网增值服务。过去,文献通常将广告商与平台成员作为平台内的双边市场参与者分开。但从互联网平台的实际表现来看,广告主与平台会员之间并无明显差异。例如,在网络论坛中,其他会员除了发布自己的信息外,还接受其他会员发布的信息(包括广告信息),广告商进入平台只是为了推广产品,但不排除广告商接受的可能性其他会员信息,因此,在以论坛为基础的社交网络平台中,广告商也是平台会员之一。将此逻辑推广到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并不难。广告商作为平台的成员,也有使用平台功能的权利,但他们只是以一定的成本更换对平台内空间资源的定向控制,以展示自己的产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论是理论数据还是事实数据都无法证实广告主有成本投放的广告一定会被其他平台成员接收到,并带来有效收益。广告主的经济收益是预期的,所以用效用来表达更准确,其中广告主的预期收益与平台规模和会员数量正相关。因此,广告主与平台会员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一定的价值交换,


    4。结论


    不与平台连接的互联网技术的初步应用并没有降低交易成本,而是改变了交易费用结构。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设定和技术的持续改进,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降低了交易成本,细化了结构,表现为互联网平台方对交易流程进行了结构化,采用了市场机制来处理较低的交易成本,而采用企业整合机制来处理较高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的内生化进程导致互联网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属性;互联网平台降低交易成本的表面方式是处理交易主体之间产生的三种关系。那么信息搜索、社交和电子商务的基本功能就有保障了。由于信息和价值交换的完备性,互联网平台可以建立一个以技术为支撑的在线封闭社区。价值的来源除了交易成本的降低外,还包括网络平台中部分资源支配权的转移,会员支付一定的控制权以增加收益或效用,同时随着平台规模的扩大,预期的最大价值也在增长。在互联网平台整合的多边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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